关于地名商标注册的规定
1.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。
2.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
3.县级以下地名,不为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可以注册。
4.县级以上地名,具有其他含义并且显著性强的可以注册。
5.作为集体商标,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可以注册。
6.已注册的地名商标,可以继续使用。
商标被撤销产生的两个法律后果:
1.对该商标而言,丧失商标专用权。
2.对他人而言,自撤销之日起,一年内商标局对已撤销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予核准。不是对该商标的延长保护,为了维护市场秩序,防止消费者混淆。